外国语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英语专业(大专起点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细则

 
外国语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英语专业(大专起点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2003]53号)和《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英语专业(大专起点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细则》(北京大学继续教育部2007年4月25日发),为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大专起点本科)英语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与规范化管理,经与学校主管部门研究、讨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大专起点本科)英语专业毕业生,系北京大学举办、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大专起点本科)英语专业毕业生。
第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大专起点本科)英语专业毕业生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方可申请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公共必修课学习并通过课程考试、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其中,不含第二外语课程成绩,第二外语课程成绩另有规定;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应考试专业必修课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其中,不含毕业论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另有规定。
(四)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
(五)第二外语每学期课程成绩都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
第四条 英语专业毕业生,无须参加北京大学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语统一测试)。 
第五条 本细则未涉及事宜,均按照《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2003]53号)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由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具体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07年4月28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