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外籍教师经费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外籍教师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外规(2018)第00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语学院长聘外籍教师经费管理,落实经费使用标准化、规范化,参照《北京大学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外籍教师聘用标准》,外籍教师分为讲席教授、专业教授、语言教师、兼职教师四个类别,其薪酬、科研与办公经费、国际旅费补贴、住宿及保险费用均依据其类别制定相应经费使用标准。
第三条 薪酬
(一)外籍教师薪酬由学院按月统一发放,薪酬标准(税前)依照以下原则制定:
讲席教授: 20,000元/月;
专业教授: 15,000元/月;
语言教师: 8,000-10,000元/月;
兼职教师: 300-500元/学时。
(二)讲席教授、专业教授、语言教师每年聘用期限一般为十个月(一学年),即从秋季学期九月份至次年春季学期六月份,学院为其支付寒假假期薪酬。如聘用期限为一个学期或者少于一个学期,学院则不为其支付假期薪酬。
第四条 科研与办公经费
(一)科研与办公经费由其所在的系所中心负责管理。
(二)科研与办公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限用于学院教学科研任务有关的事宜。
第五条 国际旅费
(一)学院每年为讲席教授、专业教授、语言教师报销其国际旅费,报销标准如下: 
讲席教授: 每学年报销一次其国籍国至北京往返机票;
专业教授: 每学年报销一次其国籍国至北京往返机票;
语言教师: 每学年报销一次其国籍国至北京单程机票;
若聘期不足一学年,另行酌情商定。
(二)聘期为一个学期的语言教师,国际旅费补贴金额减半。
(三)国际旅费补贴于外籍教师聘用期内平均至每月并随月工资发放。
第六条 公寓住宿
(一)依据学院实际房源情况,为讲席教授、专业教授、语言教师配给符合学校指导标准的公寓,学院承担其公寓租赁费用。原则上不为兼职教师配备公寓及发放租房补贴。公寓房源一般安排为中关新园和万柳公寓。入住教师需自行承担其公寓押金及日常物业、水、电、燃气、网络、电话等费用。
(二)若因房源紧张,无法提供公寓,学院鼓励外籍教师自行租住公寓,并为其提供4000元/月(税前)租房补贴,补贴于外籍教师聘用期内平均至每月并随月工资发放。
第七条 保险
学院统一为讲席教授、专业教授、语言教师购买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来华人员综合医疗保险,险金标准如下:
 

 

18-45岁

46-69岁

聘期

半年

/一学期

一年

/一学年

半年

/一学期

一年

/一学年

投保金额

600元

900元

900元

1500元

 
 
原则上不为兼职教师购买保险。
第八条 外籍教师薪酬、国际旅费补贴、住宿及保险费用均由外事办公室负责管理。外事办公室依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聘任规划编制经费预算。
 
(本办法经2018年1月11日第18001次院务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2019年1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