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系(所、中心)秘书岗位的管理规定

 
外国语学院系(所、中心)秘书岗位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院各系(所、中心)秘书在系(所、中心)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的日常事务,并完成系(所、中心)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系(所、中心)秘书应具有较高的秘书专业素养和较高的工作效率,以更好地为教师、教学和学科建设服务。
第二条 系(所、中心)秘书的聘任由学院聘任小组统一进行。系(所、中心)负责人可以推荐人选,由学院聘任小组经考核后认可。系(所、中心)负责人如不推荐人选,则由学院聘任小组负责聘任。
第三条 秘书的日常管理由系(所、中心)负责人和学院办公室共同负责。系务会和学院办公室对秘书进行考勤和考核;秘书请假必须由系(所、中心)负责人和学院办公室主任同时批准。学院经系(所、中心)负责人同意,可安排秘书从事学院的临时性工作。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秘书可签订聘期为3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第1个聘期结束后,系(所、中心)负责人应提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建议,由学院聘任小组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工作满2个聘期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条 秘书应处理系级单位的日常事务,并处理学院各职能部门所安排的各种事务。凡属重要事项,秘书必须向系(所、中心)负责人请示;秘书也可酌情自行处理无需向系(所、中心)负责人请示的事务,但较重要的事项应以电子备忘录的形式向系(所、中心)负责人汇报。
第六条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秘书必须坚守岗位,随时接听电话,并查收电子邮件。秘书应注意将系一级的各种文件整理、归档,并对各种重要的事件进行记录,包括进行拍照、录音等。
第七条 秘书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英语口语交流的能力和回复简单的英语邮件的能力。
第八条 秘书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审慎地处理一切与岗位有关的人事关系,以保证本机构的顺利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