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外国语学院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20-10-13
外国语学院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语学院人事管理,提升学院各支队伍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年度考核应以个人平时工作情况和日常考勤为基础,侧重考核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绩效等情况。
二、考核范围: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全体在职在岗职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一)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情况。
三、初次就业且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档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四、年度考核组织实施
各系所主任和行政科室主任具体组织本单位考核工作并上报考核意见,由学院聘岗委员会审议确定。
五、年度考核工作流程
(一)个人提交材料。个人从校内门户提交年度业绩成果。
(二)个人述职。系所和行政科室在一定范围内安排教职工述职。
(三)审议和公示。外国语学院聘岗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公示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学校审核及公示。学校审核并公示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档次的人数最多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档次标准参照如下:
(一)优秀档次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工作态度认真负责;高质量地完成受聘职位的工作任务,成效显著。考核年度当年出现旷工的、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受到诫勉的,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二)合格档次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工作态度比较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受聘职位的工作任务,富有成效。考核年度当年出现旷工的,当年考核结果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三)基本合格档次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
(四)不合格档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1.违反职业道德或社会公德,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2.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3.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5.受到行政记过(含)以上、党纪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期间的;
6.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情形。
七、复核。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档次的,如本人有异议,可在复核的时效期(自学院公示期开始之日起30日内)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复核申请。
八、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二) 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对其教育引导,限期改进,同时须参加相关培训,且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通用岗位等级。
(三) 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当年不得享受年度绩效奖励、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一次性年终奖),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通用岗位等级;累计3次(含)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合同)。
九、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全校的考核续聘工作,并受理相关复核。各二级系所和行政科室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具体实施方案。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组织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院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外国语学院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