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
2020-10-13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院级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的领导,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凡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成为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会员。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班级学生全体班会。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利益和要求,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间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
(二) 根据同学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同学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 加强学院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 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学术、实践、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同学课余生活, 充实同学课外知识,为提升同学个人素质搭建良好的平台;
(五) 加强校学生会与广大同学之间的联系,支持和协助同学参与校园文化活动并对校园文化建设献计献策;
(六) 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与维护外国语学院学生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推选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各班班委会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其作为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 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 对学校或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
(五) 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支持和保护的权利;
(六)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条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 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 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在校园中和社会上展现外国语学院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学校、学院和学生会的荣誉。
第三条 学生会会员行使作为校学生会会员的权利受到本会的协助,履行作为校学生会会员的义务亦受到本会的监督。
第四条 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所修全部课程(双学位、辅修课程不计)总绩点在 3.1 以上,或总绩点在本年级或专业排名前70%;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为其他会员做出表率。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外国语学院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按照各年级人数比例分配代表,每年于六月中旬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须由本次学生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方可举行,否则由组委会宣布择期重新召开。遇有特殊情况由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经外国语学院团委同意,报请外国语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 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代表学生会主席团所作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三)选举产生本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具体方法见附则);
(四)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提案;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每届学生会主席团自学代会选举之后一周正式履行职权,直至下一届学代会选举产生新主席团之后一周卸任。
第五条 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通过的决定;
(二)召集学生会全体会议,决定学生会重大问题;
(三)向学代会全体会议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议案;
(四)召集学生会工作例会,讨论和决定学生会日常工作事项;
(五)如需要,可公开聘任学生会主席助理;
(六)公开选拔并向学代会全体会议提名执委各部长和办公室主任人选;
(七)组织开展院内学术、科技活动;
(八)组织开展院内文艺、体育、实践活动;
(九)组织开展院内学生维权服务活动。
第六条 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主席是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的最高负责人,对外代表学生会。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全面主持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生会下设各个职能部门,负责办公室、对外联络部、宣传部、学术实践部、生活权益部、文艺部、体育部、国际交流部、骨干培训部九个职能部门,如需要,可另设一名主席助理,在团委的指导下共同负责执行学生会主席团的各项决议。
第八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简称“外国语学院常代表”)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自学代会选举之后一周正式履行职权,直至下一届学代会选举产生新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之后一周卸任。
第九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立法工作;
(二)组织开展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维权工作;
(三)监督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及部长团工作;
(四)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章相关条例,履行相应职责;
(五)不定期召开学生意见征集交流会,收集学生们关于学校、学院、学生会发展建设的各项意见建议。
第十条 外国语学院各年级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各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在学生会主席团和各班班长的领导下,与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二条 本章程的生效须经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与会代表人数占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并且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多数通过。
第三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主席团三分之二以上(含)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或由十名以上(含)与会学代表联名提出,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含)多数通过。
第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外国语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