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工作条例
2020-10-13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生会各部门工作职权,规范工作开展方式,保障学生会各项工作有效、有序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会秉承为同学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同学们精神成长需求、学习生活要求和权益维护需求三方面需求为工作重心。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一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于每学期初拟定该学期工作计划,并于开学第一周上交学生会主席团,经审议通过后实行。各部门应于每学期结束后两周内,向主席团上交该学期工作总结。
第二条 学生会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干事进行工作档案登记,由骨干培训部配合实施,以一星期为单位上交工作档案。以部门为单位,干事自主填写档案由部长签字验收,每周于部门例会统一上交一次。
第三条 当某一部门活动任务较重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在向主席团报备后,向其他部门借调人员。
第四条 主席团成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需按要求参加部长团例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学生会主席请假,并说明事由。除出国交换的主席团成员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外,学年缺席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早退、迟到或委托他人出席记半次缺席。
第五条 各部门如有部员在学年中途退出部门工作,或另有新部员加入部门工作,需向主席团报备,且收录个人信息,所需个人信息详见学年初部员报名表。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需于每周部长团例会前上交上周工作总结与本周工作计划。部长团以个人为单位,详细注明本人在部门已完成活动中具体的负责事项,未开展的活动可以以部门整体的规划报告至主席团,若尚未开展但已完成分工,则以个人形式上交。
第七条 各部门如需租借场地举办活动,需提前一周向主席团报备,经过审批后方可租借。主席团需于提前一周的周四下午五点前向团委提出申请。
第八条 微信推送需各部门发送至主席团进行审核后才可发送,若涉及校外人士参与的活动或活动规模达到 100 人次(含)以上的活动,需在主席团审核后发予团委审核通过后才可发送。指派部员负责排版,如若没有指派部员,则交给办公室负责排版,办公室完成排版后需把预览版发送给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需在一小时内回复是否有内容问题及排版问题,双方协商完成后,办公室负责文稿推送,如若再出现问题,由该活动部门负全责。
第九条 各部门在举办活动前必须上交策划及预算,并上交主席团进行审批,主席团审核通过后报团委审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前需将商定条例上报主席团,不得私下允诺赞助商任何条件,合同签订后需将带有签章的合同复印两份,一份上交主席团,一份上交团委。
第三章 中期审查
第一条 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于每学年上学期 10 月中旬启动 第一次中期审查。由主席团成员、常代表组成审查团,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主席助理进行审查。审查需经过规章理论考核、述职两项具体程序,审查后需将述职内容与审查结果于未名论坛 SFL 版进行公示。规章理论考核由常代表决定考核日期及形式,未通过考核的即自动卸职,由审查团择期另行启动公开竞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主席助理进行述职后,经三分之二以上审查团通过,则为通过信任投票。未通过信任投票即自动卸职,由审查团择期另行启动公开竞聘。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于每学年下学期3月中旬启动第二次中期审查。由团委老师组成审查团,对主席团成员、常代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主席助理进行审查。审查需经过述职这一项程序,审查后需将述职内容与审查结果于未名论坛 SFL 版进行公示。进行述职后,经三分之二以上审查团通过,则为通过信任投票。未通过信任投票即自动卸职,由审查团择期另行启动公开竞聘或公开竞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