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2020-10-13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会财务管理,保障财务安全,促进财务公开,规范财务行为,明晰财务程序,根据《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结合学生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常代表领导学生会财务管理工作。学生会主席团具体负责学生会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会财务管理实行收支分开,各个活动为独立收支单位。财务管理具有独立性。除法定情形外,财务管理工作不受干涉。
第二章 收入
第一条 各部门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为各部门取得的拨款、资金或实物赞助和其他收入。部分特殊的活动及工作经费可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
第二条 各部门经费由主席团交由学院统一管理,各部门收支由主席团进行单独记账。
第三条 各部门获得经费应在三日内入学院账户,入账、报销按学校财务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条 日常经费是维持学生会日常工作的资金。学生会各部门日常开支由日常经费支付。日常经费由外联部主要承担,执委会其他部门辅助承担。活动经费是用于学生会举办各项活动的资金。各部门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本部门承担。学生会外联部有义务为学生会各项活动筹集经费,每学年在承担本部门活动费用外,需至少余留一万五千元供其他活动部门使用。
第五条 各部门取得的拨款、资金及实物赞助、劳务报酬、资金捐赠等一切收入,应在收入到账三日内上交主席团,由主席团在进行记账登记后交由学院团委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生会各部门在签订活动赞助合同前,需将附有明确赞助方案的赞助合同交至主席团审核,主席团审核通过后需提交学院团委进一步审核。学院团委审核通过后各部门负责人方可进行合同签订,并及时将含合同签订双方签章的生效合同复印件交由主席团备案。
第七条 学生会各部门收到的实物赞助,应在签订相关合同后填写《实物赞助登记表》,注明具体物资项目、折现数额数量及物资具体用途。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实物赞助登记表》提交主席团登记备案。
第三章 支出
第一条 学生会各部门在进行任何涉及资金(或实物)支出的活动前,需将详细的活动(工作)预算表交由主席团审核通过。支出总额超过千元的需由主席团审核后报团委书记审批。
第二条 活动进行过程中,若出现任何预算表中未涉及的支出项目,需向主席团提出申请。支出总额超过千元的需由主席团审核后报团委书记审批。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活动中的每一个支出项目做好详细登记,并留存有效票据(包括抬头为“北京大学”的发票、购物小票、购物明细等其他有效票据)。
第四章 报销
第一条 活动结束后,由主席团发放《部门活动财务结算表》,各部门自主填写后签字,并上交活动涉及的全部有效票据至主席团。主席团核对后签字,并报至学院团委进行账目报销处理。
第二条 留存于主席团处的票据及相关表格,按月为期上交学院团委审查。
第三条 主席团对学生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按部门分别记账,对大型活动收支情况单列记账。主席团按周为期向各部门公开账目情况。
第四条 主席团的账簿应清晰注明账簿用途、 负责人姓名及使用时间和范围。学生会换届和中期调整后,及主席团人员变换时,应妥善移交财务管理账簿和有关票据。
第五章 监察
第一条 常代表对财务账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每次核查后主席团、常代表需在核查记录上签字。在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后一周内,学生会进行财务交接时,新一任常代表应会同上一任常代表和主席团进行学年财务账目审查。
第二条 主席团应在每月月底对学生会各部门财务情况进行结算,向常代表报告结算结果并由常代表进行审议。常代表应在进行审议后向学院团委提交财务监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