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选举组织条例
2020-10-13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选举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的选举制度 及竞选行为,保障学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经由外国语学院学生会选举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选举委员会”)讨论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举筹备工作由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委员会人员由老一届主席团、常代表与学院院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及团委副书记共同构成。
第三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与学院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四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二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一条 候选人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从未受到学校处分;
(四)以往从未被学生会定为违纪,或被罢免所担任的学生会职务。
(五)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从未不及格,或虽不及格但经重修、重考及格;
(六)所修全部课程(双学位、辅修课程不计)总绩点在3.1 以上,或总绩点在本年级或专业排名前 70%;
(七)截至候选人递交申请所在学期结束,至少有一年学生工作经验;
(八)就任时不是北京大学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九)能够在校本部参加外院学生会下一学年完整一学年的工作。报名者须经选举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成为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将于报名结束后在学院主页上公布。
第二条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次日起一周内接受选举报名。有意参加常代表选举的会员,可于选举公告发布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方式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并提交个人简历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供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选举委员会在报名结束后向全体会员公布报名结果及报名人基本情况。
第三条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报名人是否满足第一条规定的参选条件。审查后的结果将于学院主页公布,并接受所有会员的监督。报名人须对自己的报名信息负责,若被查出所填信息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选举资格。
第三章 选举办法
第一条 选举职务及换届机制
(一)每次换届选举将产生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1 位;
(二)根据相关规定,经由外国语学院学生会选举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选举委员会”)讨论后确定本次选举的办法和流程,筹备工作由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委员会人员由老一届主席团、常代表与学院院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及团委副书记共同构成;
(三)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的选举时间不得晚于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的重新登记时间;
(四)选举产生的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将于选举结果产生后一周正式接任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相关工作,老一任委员自动卸任。
第二条 选举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外国语学院选举委员会、在籍学生会成员、各年级党支部代表享有选举权,所有在籍外院学生通过选举大会代表行使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为使竞选更科学,此次选举采用复数选举制。选举委员会的权重占总权重的30%,其他代表的权重占总权重的70%;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在籍学生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每班选举人,由选举人代为投票参与选举;选举委员会委员以及选举人将直接投票选出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
(四)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原则:若候选人数与应选出的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人数一致,选举遵循等额选举原则。即对每个候选人投信任票,按照第二条第二项的权重比例折合后的结果超过50%的候选人可当选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若候选人与应选出的主席团人数不一致,选举遵循差额选举原则。即每位代表最多对一名候选人进行投票,按照第三章第二条第二款的权重比例折合后的结果票数最高的三名可当选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
(五)无记名投票原则:竞选投票过程中选举人不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第三条 选举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经院党委批准,本次选举将完全按照民主投票的方式确定最终常务代表委员
会外国语学院委员人选,行使投票权利的主体由选举委员会和选举人两部分构成,具体产生办法如下:
(一)选举委员会见第一章第二条
(二)选举人:选举人在外院本科生各年级每班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考虑本院各专业平衡与人员分布以充分体现民主的广泛性、公平性原则,经由讨论决定,班级人数在25 人(含)以下的班级每班一名,班级人数在25人以上的班级最多每班两名;选举进行前须统计到会代表人数,实到代表人数大于等于既定代表总数的2/3,选举方能进行。
第四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选举大会会场纪律如下:
(一)选举人应于开会前十五分钟持学生证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坐;
(二)选举人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须提前向选举委员会请假;
(三)注意会场秩序,讲究文明礼貌。不吸烟、不喧闹、不随意走动。会议开始后手机应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爱护公物,保持会场清洁;
(四)参加会议的选举人应服从大会的安排,听从大会工作人员的指挥。代表要求提问,须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五)对不听从大会组织人员的安排,违反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的人员,选举委员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批评、警告直至逐出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