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工作规则

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工作规则
(2007年3月制定,2014年2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简称院务会)制度,完善学院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保证学院行政工作中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和北京大学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一)外国语学院行政和党委实行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学院行政主要负责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中心工作;学院党委侧重于学院思想政治和文化建设,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提供服务和监督保障。学院行政和党委作为领导集体,共同对上级党委和行政负责,共同对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分别落实集体决策的各项内容。

(二)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是学院总体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学院做出各项行政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根据议题需要可与学院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合并召开。

 

二、会议组织

(一)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亟需商议,可随时召开。

(二)参加院务会的成员主要包括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和院长助理。同时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如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学院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等。

(三)院务会一般由院长主持,根据议题的需要也可由党委书记主持。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副院长或副书记主持。

(四)会议的具体组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包括确定会议地点时间、发布会议通知、根据主管领导指示及议题需要印制分发有关材料、对会议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整理归档。

 

三、会议纪律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

(三)凡需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决的事项,不应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四)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五)遇有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除会议正式成员和规定的列席成员外,到会说明情况的其他人员必须回避。

(六)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议题时,院务会成员和规定的列席成员应主动回避。

(七)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和决定形成的过程等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四、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上级有关领导的指示。

(二)通报学院党政领导各自主管工作的情况。

(三)研究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管理、学生事务等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听取各系、所、中心及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答复其请求事项。

(五)研究学院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议事程序

(一)议题提出

1.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议题建议人应明确区分议题的性质(“三重一大”事项或决策、规章(制度)审定、重要事项报告、工作汇报等)。其中,重要事项报告、工作汇报等不应含有需要会议决策、审定的内容,原则上作为通报事项列入议程,通报时力求简明扼要。

(二)需要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方可列入议程:

1. 已经形成明确、具体的建议方案,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交参加院务会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2. 建议方案经由必要程序,完成了周详的调研和论证,并已经学院主管领导审定;若涉及学院其他部门和主管领导,已与相关部门和相应的主管领导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其中,按照《外国语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由院务会审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应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定后列入议程。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在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之后列入议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应在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列入议程。

(三)需要会议审定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方可列入议程:

1.符合上级有关规章、制度、条例中规定的起草(包括修订)和审查程序。

2.草案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审签,并送交学院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对内容涉及学院其他部门的,应经其他部门负责人会签,并送交相应学院主管领导审阅同意。

(四)议决规则

1.院务会应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学院主管负责人报告情况并作简要说明,其他与会人员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确有必要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到会说明情况,完毕即退出,不参与决策过程。

2.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提出重大议题,对重大议题应避免仓促决策。

3.会议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可推迟决策,留待会后重新调研、沟通、磋商,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会议主持人(或委托的主持人经请示院长后)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4.对议程中的审议事项,经会议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做出明确的结论,并确定工作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5.凡前次会议已经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六、落实督办

(一)对院务会做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主管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的情况向会议汇报。

(二)院长和学院党委书记对决定事宜负有监督执行责任。

(三)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四)会议结束后,学院办公室应根据需要撰写会议做出的有关决定、通知、批复等并传达至要求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