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4年2月修订,2015年3月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大学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价教学、科研成果; 
(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职称评审; 
(五)院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指定3—5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工作组,就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事宜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五条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院长、学院党委书记是当然委员,原则上不担任主任职务。
第六条 由院长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名单。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名单需上报学校,由校长审核、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关心、支持所在二级学科和学院的建设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与责任心。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纪律,尊重其他委员独立表达意见的权利。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四)当前及未来一年内全职在岗工作,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身体健康,年龄小于60周岁。
(六)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届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学术委员会中新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报校长批准):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 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 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 学校、学部、院系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其投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十七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二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基数的除外)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按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回避的委员,无论其是否为当事人投同意票,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同意票和统计基数均减少一票。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五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在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