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境外会议(含港澳台地区)报销旅费的规定

 关于参加境外会议(含港澳台地区)报销旅费的规定
(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
 
 
1. 申请者需要满足以下所有各项前提方可提出申请:
1) 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每年可以申请一次;
2) 需在开会前提交申请资助的相关材料;
3) 需参加外院学术方向内的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并受邀正式宣读论文;
2. 在申请时需要向院科研秘书提交如下材料:
1) 经系主任签字同意的邀请信的原件和翻译件;
2) 与会论文的全文和中文摘要;
3) 学术交流专项经费审批表(社科部网页上可以下载);
所有材料(除邀请信原件外)需同时提交电子稿。
3.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经学术委员会审核,由主管院长批准。
4. 报销费用以人民币五千元为最高额度,报销范围只涉及国际旅费,不含住宿费和会务费,费用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学院的报销款额以人民币支付,费用的外汇额度由个人解决。
5. 曾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满足上述前提,提交上述材料,同时受邀做大会主题发言,通过审批后可以由学术委员会酌情批准给予更高比例的国际旅费资助。
6. 参加同一个学术会议时每系由学院报销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二人,英语系原则上不能超过四人。
7. 申请人需在会后一个月内提交工作报告或会议总结。
 
 
 
外国语学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